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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大公报】台湾修法严格限制陆资入岛 李非:不符台湾民生要求
时间:2020-08-20 浏览次数:905

(大公报818日 苏榕蓉报道)台“经济部”17日声称因应香港国安法通过,将修正“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”相关条例,严格限制陆资入岛,包括陆资持股采逐层认定、新增协议控制与并购投资样态,以及限制大陆地区“党政军所投资之企业”。不过岛内业界却与当局不同调。台湾工业总会理事长王文渊呼吁加大对台湾的投资,以因应下半年惨兮兮的经济景气。两岸学者也指出,严格限制陆资入岛,阻挠两岸经贸往来,不利台湾经济发展。台当局政治决策,丝毫不考虑民生经济。

台“经济部投审会”17日发布新闻稿表示,将修正“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”第3条、第4条及第6条,20日公告修正草案后,将有60天的预告期,听取各界意见和看法,最快第4季就会拍板上路。

严格认定持股方式

据中央社报道,“投审会”指出,陆资先前为规避审查,会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第三地公司,因持股比例被稀释,在现阶段会被视为外资。举例而言,陆资甲在A公司持股40%,而A再投资B公司,持股达40%,依现行“综合持股计算法”计算,B公司陆资仅有16%,未达30%,所以不会被认定为陆资,而是外资。

为避免陆资规避审查,这次修法重点在于陆资标准改采逐层认定,针对第3条条文修正后,陆资认定是每一层检视其持股。只要陆资在任一公司持股比例一旦达到30%,就被视为陆资,因此,上述的A公司将被认定为陆资,而非外资,B公司也会被认定为陆资。

此外,尽管有时陆资对第三地公司并未持股,却拥有影响力,因此投审会修法,未来将采取“实质控制力”认定,不会只局限在董事会,若拥有决策权的组织陆籍成员过半,就会认定为陆资。

同时,为因应投资行为多样化,“投审会”也将修法第4条文,将新增“协议控制”与“并购”纳为投资态样之一,若陆资以协议或其他方式对台湾地区独资、合伙、有限合伙或非上市()、兴柜公司有控制能力,就不得在台投资;同理,若有并购台湾非上市()、兴柜公司,一样不得投资。

厦门大学港澳台研究中心主任李非教授向大公报表示,台当局修法的目的在于限制陆资进入台湾。这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,也违背了台湾企业的利益,不符合台湾民生的需求。

 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takungpao.com/news/232110/2020/0818/487701.html

(责任编辑:万晓燕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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