请假考勤
请假办理(含请假申请表、销假申请表)
发布时间:2018-12-03 访问次数:26224


一、事假:

1.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,可以请事假。

2.一般教职工请事假十五天以内者,其请假单需经单位领导批准签字后报送人事处备案。

3.请事假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,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批。

4.请事假一个月以上者,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人员,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;学院、研究院人员,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,通过人事处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。

5.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应经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。

二、探亲假:参加工作(指转正定级后)的教职工,与配偶、父母不住在同一座城市的享受探亲假。见习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,如在下半年期满的,须自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待遇。实行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一律利用寒暑假探亲,学校可以报销一部分探亲路费。

三、婚假: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十五天的婚假。

四、丧假:教职工父母、公婆、岳父母、配偶和子女去世,可请丧假,丧假为3天,到外地奔丧的,可酌情给路程假。

五、生育假:

1.符合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(包括产前假15天),最长可延长到180天。男教职工照顾假为十五日。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,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。

2.女教职工怀孕流产,根据医疗机构证明,享有产假。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,产假为15天至30天;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,产假为42天;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,产假为98天。

六、病假:教职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,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,可以请病假。教职工请病假一个月以内者,其请假单应附医院病假证明报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后送人事处备案;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,应附医院病假证明,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。

七、独生子女护理假

根据《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,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,患病住院治疗期间,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,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。

 八、博士后纳入学校教职工统一考勤,具体请假办理流程详见:https://postdoctor.xmu.edu.cn/bszn/qj.htm



 

 

 请假申请表:请假申请表.doc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厦门大学博士后请假表 20200708.xls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销假申请表销假申请表.doc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厦门大学博士后销假表20200708.xls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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